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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应祥土地自由流动论及其思想史意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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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应祥土地自由流动论及其思想史意义

顾应祥土地自由流动论及其思想史意义   摘 要:明代中叶常州人顾应祥提出的土地应该被允许自由流动的思想及与之相关的德治政府论是明代思想史界的一股清流。顾应祥认为,人之本性彼此各异,在生产劳动上的投入与产出所得也必然不同。对此,国家不该用制度限制或政策约束,强求百姓财产均平。为此,他既反对明初恢复井田制的呼声,也不同意丘?F的“配丁田法”。结合明代中叶田土兼并的情状可知,顾应祥之说,实质是面对田土受强权左右而无法正常流动的现实,精于儒学之道的士大夫为了安定社会、保障民生,而设计的一种改善思路。这一设计,因为本诸人性,既以之为保障民有的理论之源,又以之为施治于民的制度基础,故能缓解国家与百姓之间的对立,减少因财产转移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明代中叶;土地流动;顾应祥;丘?F;诺齐克   作者简介:解扬,男,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从事明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1000-7504(2017)05-0164-09   顾应祥是明代从中叶向后期过渡的历史时期内,颇具前瞻性和批判意识的思想家。他是浙江长兴人,弘治十八年(1503)登第,以江西饶州府推官步入仕途,随后任职广东、江西、山东等地的按察司,直至云南巡抚。嘉靖二十九年(1550)、三十年,顾应祥先后在北京、南京任刑部尚书。后遭弹劾回乡,家居十八年,在嘉靖四十四年(1565)八十二岁时去世。   在顾应祥近三十年的地方为官经历中,“奔走南北数千里,阅遍山川险阻、人情物态”[1](《惜阴录序》,P359)。这样的经历,令他熟悉基层政府的各项事务,了解行政难题,洞悉政策执行上的掣肘,也拓展了他的见识,使他在思想上和对政务的处理上,屡有新见新得。学术界对顾应祥的研究,揭示了他曾服膺王守仁,后来悖离师说,对“善恶关系”和“精一之说”有自得之见的过程1。他还曾以刑部尚书的身份呈进《详定问刑条例》,被允予刊行1。他在历法和数术上的著述与成就,令他博得了“精于算学”的名声[2](P296)。他还曾协助王守仁平定宸濠之乱,可见他在实务处理上也有建树。   顾应祥除了有学术思想、算学和律法方面的成就,对土地流动问题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国家制度问题,都有深入思考。我们分析顾应祥的相关论点,不仅有助于了解他全面丰赡的思想体系,更能从中透视在明代从中叶向后期转变的历史过程中,士大夫所面临的土地流动问题和解决思路。本文将首先分析顾应祥的土地自由流动论及与之相关的德治政府主张;然后结合当时土地兼并的严重状态,分析顾氏立说的现实原因和他据以成说的理论基础;最后,将顾氏与明初以降的相关论点试做对比,讨论他在明代思想史上的意义。   一、顾应祥的土地自由流动论   1. 土地自由流动论   顾应祥对土地流动问题的讨论,是在他批评王莽的“王田”令时提出的。他认为土地应该在私人间自由流动,反对政府严禁。他说:“王莽令天下田,曰王田不得卖买。此尤不可行者。”[1](卷十一,P486)首先,顾应祥从人之本性角度,坚持“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他认为,人的本性本不相同,普通百姓先天即存在个体差异,从事劳作的治生能力不同,在农事上的投入和产出也不同。劳动者拥有的土地数量,恰好是其劳动能力的真实反映。是故,“古者即有上农、次农之分”,反映的便是这种不同。顾应祥认为,既然劳动者在天性和能力上的差别在历史上曾经得到尊重,本朝没有理由将之齐于一则,用行政命令均平劳动者的土地所有,限制其多寡。顾氏进而提出,百姓由于土地流动形成的贫富不均,并非如“世儒迂阔之谈”所说,是废除井田制的结果,而是恰好表现了受劳动者天然生产能力因素制约的必然[1](卷十一,P486)。   其次,对作为劳动对象的土地,顾应祥认为,政府当时所掌控耕地的数量和分布,都已经不允许再用行政手段或权力强行均平百姓田土,限制其自由买卖了。他指出,当时的可耕地有限,尤其待开垦的可耕荒地数量有限,政府唯有全面放开约束,让土地在劳动者之间完全自由地流动,才能保证人有其地、地得其宜。   他在提出这一看法的同时,驳斥了借恢复井田制来平均土地的观点。具体包括如下三点:其一,三代之时推行井田制的地理条件,如今已然不存。顾氏认为,“三代之时为井田者,皆中原平旷之地”[1](卷十一,P485),大江以南的吴、越、荆、楚、西蜀、闽、广等地,“皆蛮夷之国,高山大川,纡曲险阻”[1](卷十一,P485)。由于地势,当地不便于行井田,此前也未曾推行过井田制。但鉴于目前的土地分布情况,如果均平土地,必须“移城郭,迁庐舍,改沟渠,竭民之财力,数十年而可成”[1](卷十一,P485)。若如此,则劳民伤财,势不可取。其二,如今可耕土地的数量与人口增长的数量不相匹配,这不允许均平土地。顾应祥做了这样的统计:照井田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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