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8年上海取样员见证员考试复习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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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上海取样员见证员考试复习资料 第二章检测委托 第十条(检测从业人员)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考核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2、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 员3、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检测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者经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 第十三条(检测合同与备案) 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本市鼓励检测合同当事人使 用检测合同示范文件。 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20 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 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 理变更备案。 第三章检测行业规范第十五条(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 作检测试样。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 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十六条(唯一性识别标识) 条形码 (原材) 芯片(中间产品)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 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 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 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 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 第十九条(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加盖检测 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经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确认(确认报告检测结果和报告真伪)后,由施工单位 归档。 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严禁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严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或者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严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 复检单位的资质要比之前检测单位的资质高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 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出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 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 或者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沪建安质监【2013 】78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完善施工现场建材取样复验工作 (一)钢筋 1、调直加工钢筋。 (1)见证单位应将钢筋调直方式如实录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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