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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金融工具准则.doc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重点解读出炉啦!!!小编呕心沥血的盘点不要错过,快快看过来!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CAS24)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随后,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CAS 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上述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究竟其中有何变化,又会带来什么影响,请听小编细细道来。
一、新准则出台背景
1.新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现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主观性强,影响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过于原则,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等会计实务指导不够;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脱节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来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及借鉴: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谈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凸显,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修订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重点解读
表1 新CAS 22 与原CAS 22 的比较
新CAS22
原CAS22
分类原则
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
分类结果
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计量基础
凡是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债务工具分两种情况,对于即满足商业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又满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不同时满足两条件的以公允价值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有一个例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无标价权益工具以成本计量
重分类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三类金融资产之间可以进行重分类
原CAS22中不允许主体在初始分类后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三类,而在一定条件下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两类之间进行重新分类
减值
预期损失法
已发生损失法
(一)主要变化: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个原有分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旧准则
新准则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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