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推广标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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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乙方为甲方“ ”项目提供全程宣传推广服务事宜,甲、乙双方进行友好协商,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经就合同内容进行了详细讨论,并完全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现秉承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乙方为甲方 “ ”项目提供全程宣传推广平面设计服务,(详细服务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一》)。 1.2本合同为项目全程宣传推广服务合同,服务范围涉及内容在本合同服务范围未列出,且属于甲方项目宣传推广服务范围之内,甲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本《附件一》服务范围内容,且甲方不再另行增加服务费用。 1.3本合同为项目全程宣传推广服务合同,以上服务范围仅作为工作整体内容参考,具体工作内容则以乙方根据项目各阶段实际需要所提交的提案内容为准;乙方服务费并非按件计算,且不因甲方项目调整或工作内容变更而减少。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指定乙方作为甲方“ ”项目的全程宣传推广服务单位。 2.2甲方应对项目总体宣传推广方案的创意风格及功能内容提出书面要求。如果甲方不提供此要求,将由乙方根据项目的特点提供宣传推广方案。 2.3甲方须再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基础资料: 项目简介、项目批文、工程进度及整体营销计划。 2.4甲方指定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QQ/MSN: )为甲方联系人,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项目文件和资料、签收确认乙方提供的提案清单、文件签收单、创作方案、设计方案、第三方的报价单等等。甲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未指定联系人或变更联系人未书面通知乙方,实际联系人视为甲方代理人,权利等同甲方指定联系人。 2.5 甲方对项目方案可以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修改过的方案仍可以再次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但不得超出上次修改意见范围,并对乙方修改后的最终方案予以确认。 2.6 甲方在项目方案确定后,对乙方具体的创作方案和设计方案可以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修改过的方案仍可以再次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但不得超出上次修改意见范围,并对乙方修改后的最终方案予以确认。修改意见和建议均不能违背已经确立的项目年度或者各阶段整合策略方案。 2.7 甲方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应预留足够时间给乙方进行修改,并应及时确认乙方的上述方案。甲方自收到乙方的上述方案之日或自提交上述方案的例会召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和建议,应视为确认乙方方案。对已经确定的方案内容再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将按照月服务费的10%收取修改费。 2.8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各项费用,以保证乙方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 ”项目的全程宣传推广服务。 3.2 乙方需安排专门人员组成甲方“ ” 项目工作小组。 3.3 乙方应按照确定的整合策略方案、创作方案和设计方案执行。 3.4 乙方应对甲方根据2.5条和2.6条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在甲方发布实施、制作执行等允许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及调整。 3.5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在提供给甲方的方案和作品上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识等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3.6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项目宣传中注明由乙方整体推广、创意设计或提供支持等字样或标识。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法 4.1本合同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年。该服务费并非计件收费,且不因甲方工作计划变更而减少。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因乙方前期工作投入量大,故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正)作为首期款; (2)在2012年5月15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正); (3)在2012年8月15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正); (4)在2012年11月15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正); (5)在2013年2月14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0%,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正); 4.2 在本协议期满前,甲方如提前完成项目90%的销售任务(指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总套数占该项目总套数的比例),甲方应在上述销售任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前支付所有未支付给乙方的剩余服务费用。 4.3 媒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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