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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2016 年 3 月24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防范呆账和坏账,减少资金占
用规模,降低经营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 (不包括本部子公司)相关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发出商品分期回收的欠款;债务指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
它应付款。
第三条 集团公司本部的销售部门(包括分公司)归口管理公司本
部的赊销业务,负责催收本部门经办的应收账款;各厂销售机构归口管
理本厂的赊销业务,负责催收本机构经办的应收账款。
第四条 集团公司本部物资采购部门归口管理物资采购中的预付定
金或货款,负责清理本部门经办的预付账款。
第五条 集团公司本部财务部门和各厂财务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
内的各项债权核算工作和账龄分析工作,负责清理其他应收款,负责已
办理过审批手续的坏账核销工作,执行公司做出的清欠奖惩决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清欠办公室(设在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债权债
务的风险控制,以及清欠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依照
本办法规定对债权债务经办人员或专职清欠人员(另行组织招聘)的清欠
情况进行考核,报公司批准后进行奖惩。
第二章 赊 销
第七条 赊销就是在客户未付清货款(含运费)的情况下将产品或劳
务等交付给客户的销售行为。
第八条 应收账款就是对销售产品或劳务等所形成的尚未收回的被
客户所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在办理赊销业务之前,必须从品德、
能力、资本、抵押品、环境状况等方面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
或由客户出示由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信用等级),并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第十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只对信用良好的客户办理
赊销业务,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分拆合同,变相提高赊
销额度。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本部销售部门副职或各厂销售副厂长,可批准
办理单笔五万元以下的赊销业务。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事业部销售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
销售部门正职或各厂厂长,可批准办理单笔五十万元以下的赊销业务。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裁、本部事业部总经理,可批准
办理单笔二百万元以下的赊销业务。
第十四条 二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的单笔赊销业务,必须报集
团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五条 四百万元以上的单笔赊销业务,必须报集团公司董事长
批准。
第十六条 对信用良好的长期客户的赊销业务,由本部各事业部、
各分公司、各部门根据年合同金额确定合理的赊销额度报集团公司总裁
审核、董事长批准,在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批准赊销额度执行。
第三章 债权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员(或销售内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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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职责范围内按欠款单位或个人逐家建立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应包含
以下资料:主体资格资料、合同(包括技术协议)、发货及收货凭证、验
收记录、付款凭证、对账单、催款函、维修记录、往来函件等。设立债
权明细账(加注邮编、地址、电话、税号、经办人),按顺序时间逐笔登
记增减变化情况,并负责每月汇总后与本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核对;各单
位财务人员负责每月结出账面余额,并与总账核对相符后交销售部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各厂财务机构,必须于每季
结束后十日内编制债权明细表,并由单位合同管理员(或销售内勤)注
明账龄、原因与经办人后,报送各厂厂长、事业部总经理、公司清欠办,
其中债权账龄超过半年和一年的,须向有关领导和公司清欠办做出风险
提示。债权账龄超过一年的,责任部门还须说明原因及催收措施。
清欠办编制年度清欠目标及年度清欠计划,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各经营单位根据年度分解目标按清欠办规定格式编制《清欠方案》,《清
欠方案》应包含清欠方式、分期指标、责任人、考核办法(总指标与分
期指标双重考核)等内容。《清欠方案》经清欠办审核报集团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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