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高龄津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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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高龄津贴.doc

PAGE 1 - 新津县高龄津贴 一、发放对象标准 (一)发放对象:具有新津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申请审批 (一)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开户银行账号(农商银行)等相关资料向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查。村(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申请人资料录入高龄津贴发放平台,并上报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平台进行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县老龄办在平台上对镇乡(街道)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次月起通过金融代发,按月、及时、足额将津贴发放到老年人本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四)建档。镇乡(街道)应为80周岁及以上的户籍老人建立档案和台账。档案内容包括老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高龄津贴申请表、老人本人开户行及账号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异地协查表等。 (五)动态管理。高龄津贴人员统计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镇乡(街道)是工作责任主体。村(社区)每月1号下午17:00前在高龄津贴发放平台上报本月新增人员,注销上月死亡人员;镇乡(街道)每月5号前将新增、减少人员名单上报县老龄办;新增加人员时间以申请月份为准,减少人员时间以实际迁出或死亡月份为准,次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六)异地居住人员管理。村(社区)应每季度与在我县领取高龄津贴的异地居住老人联系一次,确认老人情况。若多次联系确实无法掌握情况的,在平台上将此人列为失联人员,次月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并书面将情况报告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汇总后将情况书面报告县老龄办,确保高龄津贴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的规范化。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本人开户银行账号(农商银行); (三)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代为向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的书面申请。 XX公示时限:7个工作日 责任人:各镇乡(街道)县老龄办审批时限:3 公示 时限:7个工作日 责任人:各镇乡(街道) 县老龄办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人:县老龄办 申请拨款 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人: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津贴发放 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人:县老龄办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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