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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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doc

01. 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因未离婚而不发生效力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 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 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7 . 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规 则 详 解 01 . 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因未离婚而不发生效力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05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2012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②系争离婚协议系凌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前述司法解释,该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故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未生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诉争房产依法分割。 实务要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凌某与李某离婚案”,见《已部分履行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徐文文),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44)。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标签:离婚|房产|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将婚前个人购买、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与妻子马某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2014年,马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前述房屋50%份额。张某称系婚内赠与,未办过户前有权撤销。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前述司法解释第6条主旨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虽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按照约定,该房产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故判决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 实务要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案例索引:山东青岛中院(2015)青岛民五终字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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