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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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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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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具有“创新型”素质的创业型人才,促进中山市大学生(含本专科生、研究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为入孵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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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 为加强对孵化中心的管理,学校专设创业中心。创业中心成员由就业指导中心、中山创业者联盟(以下简称“中山创联”)的负责人组成。创业中心主任由黄李昌老师担任,创业中心理事会由黄李昌老师以及中山创联理事会组成。
创业中心理事会职责为:
(一)审定入孵企业资格;
(二)研究和帮助解决创业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过程的困难;
(三)审核孵化中心的发展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孵企业的创业活动;
(四)研究和制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创业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山创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中山创联”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执行孵化中心创业中心决定,重大议题提请创业中心专家委员会决定,专家委员会由校领导组成。
专家委员会职责为:
(1)评阅申请入驻孵化中心企业商业计划书;
(2)论证申请入驻孵化中心企业项目;
(3)指导孵化中心管理办公室开展创业孵化工作;
(4)指导入孵企业开展经营管理工作。
(5)评估在孵项目执行效果。
第三条 孵化中心设综合部、创业培训部、计划财务部。
综合部职责为:
(一)负责中心的接待工作及文秘和档案管理;
(二)负责对外宣传,制定孵化中心发展规划,办理入孵企业审批,进行网站建设和专利申请;
(三)跟踪入孵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孵化中心的其他日常事务。
创业培训部职责:
(一)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二)协助入孵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三)负责孵化中心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
(四)组织入孵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
(五)协调办理入孵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
计划财务部职责:
(一)对入孵企业进行财务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负责孵化中心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负责孵化中心的财务管理。
第三章 入孵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入孵条件
入孵企业原则上必须是由我校在校生(含毕业两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入孵企业主要以科技服务性行业为主,支持具有专业性特点的、与本专业相结合的企业,支持物流、网络、电子商务等行业类型的;原则上不支持大一、大二的在校学生创业,反对食品饮料茶等餐饮类行业入驻。
企业入孵条件:
(一)项目及其负责人必须接受孵化中心的管理,配合中心发展;
(二)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及计划书; (三)具有保证营运的资金或可行的融资方案,以及开展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同意接受孵化中心的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
第五条 入孵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提供的材料包括:《中山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报名表》;项目规划书;“项目可行性论证”;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孵化中心理事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谈论研究。
(三)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到办公室办理入驻手续。
(五)企业入驻孵化中心。
第四章 入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入孵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孵化中心免费为入孵企业铺设网线和电话线,开通网络、电话;
(二)凡是符合进驻条件的企业,须按合作协议缴交场地租赁费、场地所产生的电费,以及一定的管理费;
(三)孵化中心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
(四)享受政务、商务、会计及法律等的援助;
(五)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以低息申请1—3万元贷款。
(六)享受专业的项目技术援助和管理指导培训。
(七)孵化中心帮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入孵企业应:
(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孵化中心签订的《中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孵化协议书》、《中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中心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二)遵守孵化中心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场地租赁费、管理费、网络费、电费、电话费等各项费用;
(四)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五)遵守孵化中心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在孵企业管理
第八条 孵化中心对入驻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管理,签订相关协议书及责任书。
第九条 孵化中心对企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日内与孵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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