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业绩统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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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业绩统计办法 1.申报教授: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业绩,申报副教授:近五年业绩。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育龄女教师,如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生育的,且任现职年限超过6年者,业绩统计按任现职以来近6年统计。业绩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2.申报教授或副教授,统计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3.一篇论文中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原则上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影响力特别大的高水平论文,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评聘中,对作者没有将浙江大学作为其第一所在单位的论文统计,作如下规定: (1)由对方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问、合作科研期间投稿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统计。 (2)校外引进人才,进校前已发表或进校前已投稿且进校后正式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统计。 (3)具有高影响力的合作论文,特别是通过国际合作研究形成的学术论文,经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讨论,到会人数须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同意票数不少于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可列入统计。 5.申报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者,其到期未结题的项目、会议论文原则上不统计在申报业绩之内,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统计在申报业绩内的,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6.申报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者的代表性材料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作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将如实提供给各级评委会作为评聘参考。 建筑工程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业绩材料。在提交业绩材料时,申报者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高校教师还应对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本人履行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作出说明。若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上述行为查证属实后,该申报者5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2.单位审核:学院人事科对申报者申报资格、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在党支部所在单位进行民意测评。对教学、科研等成果进行归类统计,审查中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人事处反映。 3.材料公示:学院将审核后的申报者业绩材料以及主要业绩表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开监督。 4.述职测评:申报者在学院全体教授会议上作述职报告,重点介绍本人标志性学术成果和突出业绩,对学院、学科及学术梯队建设的贡献,以及受聘后的工作思路和目标,经无记名投票进行测评。述职测评结果作为初选进入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评审的参考,报学校备案。 5.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评审 (1)初评: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者须在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上述职,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综合考虑述职测评结果和党支部意见进行初评,评出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的人员,同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将其业绩材料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2)二次评审:同行专家通讯评审返回后,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在学校下达的评聘名额内再次开会进行二次评审,同时聘请二位院外专家、人事处和工学部相关领导参加,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工学部和学校。 (3)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在召开评审会议时,应对申报者的标志性成果进行充分评议,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差额投票表决的,赞成票数大于或等于参加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不限额投票表决的,赞成票数不少于参加会议成员的四分之三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4)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组织的投票原则上一次通过。如果需要试投票的,投票前评审委员会出席成员事先应就同意试投票达成明确一致意见时方可试投票。试投票与正式投票均只允许一次,且所有候选人均应列入试投票与正式投票名单。允许试投票的,正式投票结果为本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评审结果,并将每次投票(含试投票)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5)评审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①本人为申报者参加该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职务评聘的; ②本人近亲属为申报者参加该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职务评聘的。 申报者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相关评委回避,申报者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上一级评审委员会决定,高级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6.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1)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送审回收份数不少于10份。评审结果同意数低于80%的,原则上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2017年评审结果同意份数未满足新文件规定的,是否同意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由学部讨论决定)。 (2)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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