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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 业务培训PPT.ppt
5.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解读 村(居)儿童主任要督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 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要组织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 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要协助公安机关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基本内涵 目 录 二、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的形势和进展 三、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的工作职责 五、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如何做 四、儿童关爱保护保障“五位一体”机制 儿童关爱保护保障主要是两个方面工作: 一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二是困境儿童保障。 让儿童在新时代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1.1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的由来 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任务分工中(中办发〔2014〕8号),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作出整体部署,明确由民政部牵头负责。 2015年、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继续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出要求。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做出全面安排。 童年状态是一个人成年状态的基础;儿童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所在;儿童群体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寄托;但他们是脆弱的,只有受到保护才能健康成长。 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幸福成长 1.2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是当前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这两个群体十分特殊,他们更需要来自家庭、政府、社会的关爱保护和保障。落实好各项关爱保护保障政策,是各级政府的应尽职责。我们在座各位有幸从事儿童工作,一定要带着感情和责任心,本着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 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明确: 1.3相关概念 “困境儿童”的定义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明确: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重病、重残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4.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明确,困境儿童主要包括: 5.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国务院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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