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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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doc

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概念 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法定性、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 债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债权具有期限性、任意性、不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二者一直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他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近现代民法上出现了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体现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和相互混合的法律现象。 (一)、物权债权化 物权债权化,是指个别物权出现了不再恪守物权绝对、债权相对,物权法定、债权约定的分野,而呈现债权化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1、所有者将物权及其收益体现在一定的政权中,通过债权的流通实现物权的价值。 2、动产善意第三人中的所有权债权化,在此情况下,物权的对抗效力、追及效力被阻断,原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变为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 3、所有权的观念化,即物权的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债权、股权的相互运动。 4、未公示而无对抗力的物权债权化,在采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要件的物权,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所有权,没有排他性和对抗力,与债权几乎没有实质的差别。 (二)、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了强化对一些特殊债权的保护,赋予了这些债权某些物权的效力,使这些债权具有物权化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租赁权的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3、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物权法》和《债权法》颁布之后,基本上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法律进行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5、有担保的债权物权化,债权通过与担保物权的结合,实质上取得了物权的排他效力。 6、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三)、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主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物权与债权的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只能是物,只有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抵押权。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三)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四)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但债权没有这些效力。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均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债权也无追及效力,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请求该第三人返还。 (五)物权与债权有无期限性不同 物权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而债权是相对短暂的权利。一般而言,物权对应着较为稳定、牢固的财产结合关系,而债权则对应着较为松散的财产结合关系。 (六)物权与债权的变更不同 物权的变动采取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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