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刑法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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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 2017年12月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 释义 1 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 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 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犯罪主体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释义 具体行为 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 强 制 作 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 业 犯罪主体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罪名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释义 犯罪主体 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罪名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释义 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释义 罪名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本罪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严重后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公共生产(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释义 1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 2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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