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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doc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
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 法的起源
1、 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
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5、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
(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6、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制定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
第三章 法的概念
1、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3、试述法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
4、简述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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