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综合题.docVIP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案例分析、综合题.doc

案例分析题 1.A建筑公司欲取得某市一大型工程施工项目,在资质不达标的情况下,与具有相应资质的B建筑公司商定,挂靠在B建筑公司名下,向B建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借用B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参加竞标。由于A建筑公司的出价最低,所以获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权。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已经知悉了A建筑公司的挂靠行为,但未表示异议。工程完工后,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导致巨大损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后,将B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由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有些无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低资质的承包单位采用资质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实践中还存在转让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联营、内部承包等的情形。 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借用具有资质条件的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质量缺陷和其他损失,由挂靠公司与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由三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2.A建筑公司挂靠于一资质较高的B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并与建设单位C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建筑公司的实际施工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都较差,造成了工程进度的延误和一些工程质量缺陷。C公司以此为由,不予支付余下的工程款。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将C公司告上了法庭。 请问:(1)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要视该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乙方为甲方建设办公楼,施工完成后,甲方依照约定应该及时验收,而甲方因为费用的问题没有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质监部门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遂引发纠纷,相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结合《建筑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析)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是发包、承包双方的强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要求分清否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如果属于上述质量,建设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不属于上述质量,则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2003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乙方负责职工宿舍楼的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隐蔽工程由双方共同检查,检查费用由甲方支付。 地下室防水工程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则答复:因为公司内部事务较多,由乙方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20天后,甲方又聘请了专业技术人员对地下室防水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查,发现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乙方承担检查费用,并且进行工程返工。乙方认为合同约定检查费用由甲方支付,所以拒绝支付检查费用,但同意工程返工。甲方多次要求乙方付款未果,遂诉诸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对地下室防水工程重新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法院判决乙方承担检查费用。 请问:该案件审理得

文档评论(0)

kanghao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