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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嘉義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採計規範
104 年7 月3 日105 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3 次會議修訂
一、各項超額比序積分結算日,採計至 105 年4月 30日 止;「國中階段」定義,統一規範自
進國中當年 8月 1日起。
二、適性輔導 (9 分)
(一)報名志願分別與 「家長意見」、「導師意見」、「輔導教師意見」相符者,皆各給 3 分,
本項最高9 分。
(二)「家長意見」、「導師意見」、「輔導教師意見」選項區分為高中、高職兩類,得複選。
(三)綜合高中,屬性介於高中、高職,選填高中、高職皆給分。
三、品德表現( 12 分)
(一)計分方式:
1 、國中在學期間,均無懲處紀錄,或經功過相抵或銷過後,已無任何懲處紀錄者,得6
分。若功過相抵或銷過後仍有額外記功嘉獎者,再由6 分開始累加:記嘉獎乙次得1
分、記小功乙次得3 分、記大功乙次得9 分。
2 、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有懲處紀錄,但累積未達大過紀錄者,得3 分。
3 、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累積達一次大過(含)以上懲處紀錄者,得0
分。
(二)注意事項:
1 、建議採正面表列方式,以鼓勵學生。
2 、獎懲換算:3嘉獎= 1 小功;3 小功=1 大功 ;
3警告= 1 小過;3 小過=1 大過。
3 、各校獎懲紀錄須敘明事由;品德表現中之記功嘉獎若是源自服務學習及競賽成績項目
相同,同一事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個項目中採計,不可重複加分。
四、服務 學習 (8 分)
(一)計 分方式:
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由公部門、學校單位、社(財)團法人所主辦之校內外服務 學習
社區 義務服務等 ,每服務滿2 小時給1 分。
(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單位:
1 、公部門:指鄉 、鎮 、市、區 公所以上之各級政府 機關。
2 、學校單位: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托兒所)。
3 、社(財)團法人:指經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並向法院完成 法人登記,領有社(財)團法
人證書者 。
(三)校內外服務學習內容 :
1 、校內服務 學習:指利用課餘、非學校例行性班級打掃時間,擔任全校性服務 學習工作,
類別如下 :
(1)、自治類:如學生自治會會長、班聯會會長等相關類型。
(2)、交通類:交通服務、糾察隊等相關類型。
(3)、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尖兵 、社區環境服務等相關類型。
(4)、學術類:與教學相關服務,如圖書、實驗室、體育器材 室管理服務 等相關類型。(工
讀生支領酬勞者不採計)
(5)、典儀類:司儀、值星、旗手等相關類型。
(6)、其他類: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願服務內容 。
2 、校外服務學習 :
(1)、本區教育主管機關、各國中得調查相關提供服務學習之公部門、社(財)團法人
等機構,服務項目、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公告周知。
(2)、學生於參加校外服務學習前 ,需經由家長同意後 (檢附家長同意書),向學校登記
參加。
(3)、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服務機關(構) 、社(財)團法人團體 出具,再由學校認證。
五、體適能(10 分)
(一)計分方式:
1 、作業要點所稱「達 Pr25中等標準」,採計規範統一制定為「門檻標準」。
2 、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瞬發
力(立定跳遠)、心肺耐力(800 (女)/1600 (男)公尺跑走)等4項,任一單項達
門檻標準者 (如下表)各得 3 分 ,四項最高總分9 分。
3 、前述各單項經醫師診斷證明不宜檢測者,比照達門檻標準者核給 3 分。
4 、總成績達銅質以上者另加 1 分。
5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者,或 持有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含)以上醫療機構開立證明為
重大傷病、體弱學生,比照第 1項核給 9 分。
(二)門檻標準 :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 教育部民國 101 年公布之體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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