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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有关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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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512 号 致: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 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 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1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82 次会议 决定召开。2018 年8 月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1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于2018 年8 月31 日发出的《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 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2、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调整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3、经核查,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9 月18 日(周二)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9 月17 日至2018 年9 月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9 月 18 日上午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9 月17 日下午3:00 至2018 年9 月18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经核查,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 3 号 201 中心公司 会议室。 5、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2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18 年9 月13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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