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车辆的相关法律问题.doc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承包车辆的相关法律问题.doc

承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 2013-11-18 15:38: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 作者:周庆春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但对承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认定却未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各异,与《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亦有冲突,因此,有必要对承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进行研究。   一、承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现状   机动车承包是指,发包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的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承包人,由其使用经营并缴纳相应的费用。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机动车承包关系中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承包关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极为常见,各地司法实践借用国外“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理论”,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包人与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第5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发包,承包人在运行中造成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河南、重庆等地也采取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可见,在机动车承包关系中,各地普遍做法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此种归责的法理基础正是国外的“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理论”。   根据“运行支配说”和“运行利益说”,机动车承包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发包方将经营权让渡给承包方,同时取得承包方的经营利润,发包方与承包方分享承包经营产生的利益是机动车承包经营的重要特征。因此,在机动车承包经营的模式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发包方因该机动车的运营而获得了收益,是实际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在给付运营利润后享有对机动车的利益,同时也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人,从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运行支配说”和“运行利益说”得到了各地法院的认同,纷纷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承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二、承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存在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地对机动车承包关系责任承担方式以借鉴国外经验拿来之用的做法尚且可行,但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基于“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理论”所衍生的承包关系双方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探讨。   首先,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渊源是危险责任理论和报偿理论1,而其运行的制度基础是机动车保有人危险责任在立法层面的确立,这正是我国目前所不具备的。   一方面,危险责任理论确立的经济基础是保险业的高度发达。因为危险责任理论是将“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即分配正义。危险责任之损害,由保险制度予以分散。与危险责任理论相配套的是最高赔偿限额的确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即可在最高限额内获得救济。因此,一方面需要保险业的高度发达为前提,而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发展时期,公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差异较大,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统一确定,而现行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明显偏低,故在我国施行危险责任理论并无完善的保险制度基础。   另一方面,“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在国外只是明确车辆保有人的规则,即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人即为车辆保有人,而不是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则。机动车保有人可能是机动车所有人,也可能是占有人或管理人,它明显不同于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所规定的所有权人。在机动车保有人确定之后,再依据危险责任理论确定机动车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并不能成为确定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则。   其次,基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所确定的承包关系的连带责任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相冲突。如上所述,“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基础是危险责任理论,即机动车保有人承担危险责任时根本不要求保有人有加害行为,亦不要求保有人具有过错,只要其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就应对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明显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相冲突。《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而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换言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归责应当遵循的准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基于危险责任理论基础之上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显然与《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

文档评论(0)

pengyou20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