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标准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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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9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标准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标准化 (一)项目的名称、性质和编号 (1)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2)性质:非行政许可 (3)编号:B2400200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 (三)实施权限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 (四)法定实施主体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实际实施主体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宣县管理部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自然人。 贷款条件: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 无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二、审批流程标准化 (一)受理地点:武宣镇高立路B-07号,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宣县管理部办事大厅 (二)窗口职责: 1、简化办事程序 2、缩短办事时限 3、提供优质服务 4、严格照章办事 5、遵守廉政制度 (三)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1 (四)法定时限和依据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三、裁量准则标准化 (一)前置条件 后置审批 (二)必要条件 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材料 ?1 贷款委托人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有条件的,可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借款和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到指定经办网点办理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婚姻状况、月收入、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 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座落地点、类型、建筑面积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房屋单价及总价款; (3) 售房单位(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品房销售(预售)证号码、开户银行及银行结算户账号; (4) 申请借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选择; (5) 借款申请人对填写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需提供身份证件。 (2)户口薄; (3)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借款人购房的,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改部门验证有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报告,在建工程评估报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工程预算报告。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6)收入证明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四)不予批准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 (五)收费事项、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772-5217041 五、监督电话0772-4213766 六、示范文本:无 附件1: 来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借款人携带申请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贷款业务。 借款人携带申请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贷款业务。 借款人提交贷款资料,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材料。 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办理贷款抵押 贷款发放 签订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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