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有关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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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3 号 高德置地广场E 座13 楼1301 室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20 )2805-9099 junhegz@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 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 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 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1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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