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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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doc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进入仲裁、诉讼的劳动纠纷,减少因劳动纠纷而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劳动纠纷处理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全体员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 3. 处理原则 以客观事实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出发点,合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材料,并最终决定案件处理方式。 3.2 法务部提供法律分析,建议,并作为仲裁、诉讼的第一代理人,代为收受法律文书,提交诉讼材料等。 3.3 争议员工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3.4 为便于应对及时,简化处理沟通过程,人力资源部与法务部各自指定一名直接对接人员并及时通知对方。 定义 本办法所称劳动纠纷仅指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具体指因如下原因产生的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 劳动纠纷的提出 5.1人力资源部接到仲裁庭的仲裁通知后应在当日内通知并将全部相关文件转交给法务部指定人员。如当日内无法转交原件的,应先以扫描件或拍照等方式提交。 5.2 法务部指定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理清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做出初步判断,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在96小时内就案件事实做出说明,表明公司立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职证明、辞职信,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能支持公司主张、反驳对方提出的仲裁申请的证据)。证据材料以复印件/扫描件形式提交并提示原件信息以备查。 5.3 法务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反馈信息后,于48小时内给出案件的初步评估意见,人力资源部依据法务部的评估意见,于24小时内做出和解、调解或应诉的决定。 5.4 法务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应诉通知后或者人力资源部未能于指定日期前给予法务部“确定不应诉”的回复的,法务部将依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于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仲裁庭提交应诉材料。 5.5法务部仅依据已收到的证据材料准备应诉答辩。 6 和解 6.1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仅只是因为员工理解错误或公司人员操作失误等因素造成,双方容易达成谅解的,以和解为原则。 6.2 人力资源部在做出和解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法务部,以便法务部及时与仲裁庭沟通。 6.3和解谈判由人力资源部主导,法务部予以协助,最终和解方案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7调解 7.1如法务评估认为公司管理规范及证据留存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容易陷于不利局面的,应以调解为原则。 7.2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时及开庭审理后裁决作出前均可调解,人力资源部结合法务部沟通的案件进展和情况及时作出调解决定。 7.3调解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各部门意见后最终确定(法务部依需要协助提供分析参考意见)。如人力资源部未出具书面调解方案,法务将继续应诉答辩。 7.3调解协议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并尽量申请仲裁庭当庭出具调解书,以便当场签署。 8 仲裁 8.1 如法务部没有接到人力资源部关于和解或调解的书面通知,则法务予以应诉,人力资源部应指定至少一名人事协助出庭,其它部门若有。 8.2 庭审结束后,法务应在48小时内做出庭审总结并及时回馈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庭审情况再次评估是否调解,如人力资源部未及时回馈意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调解的,则等待仲裁裁决。 8.3 下列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8.4 除上述8.3条以外的仲裁裁决,任何一方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裁决书生效。 9 一审 9.1 如员工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9.2 如法务部收到第8.3条下的仲裁裁决书,发现存在法定可申请法院撤消裁决的情形的,无需征得人力资源部指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9.3 如法务部收到8.4条下的仲裁裁决书,人力资源部应当在法务提示时间内做出是否上诉的指令,逾期未指示的,视为公司不再提起诉讼。 9.4 公司决定起诉的,人力资源部应参照仲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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