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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为保护 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 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制定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 高空、低温、冷水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 孕期禁忌从事 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 减轻劳动量 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6、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 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 1小时的哺乳时间。
8、女职工在 哺乳期 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 劳动。
9、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 提出申诉。
10、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三十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 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 生育保险基金 中支付。
13、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 生育保险 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用人单位 支付。
14、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 指定医疗机构 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
15、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16、《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 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7、《宪法》规定,妇女在 政治 、 经济 、文化 、 社会 和 家庭 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8、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 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9、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20、国务院制定 HYPERLINK /view/190763.htm \t _blank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 HYPERLINK /view/36238.htm \t _blank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 全社会 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22、国家鼓励妇女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妇女有权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4、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 妇女联合会 的意见。
25、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 妇女权益保障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培养、选拔 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2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重视培养 和 选拔 少数民族女干部,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在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中,应当有 适当比例 的女性。
28、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 ;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 侵害妇女权益 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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