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专票不从对公账户支付并不是判定虚开发 票的证据,你可知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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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专票不从对公账户支付并不是判定虚开发 票的证据,你可知否?.doc

开专票不从对公账户支付并不是判定虚开发票的证据!你可知否? 稽查的背景: 查案背景是协查,因为武汉某物资有限公司2015年1月22日取得的2张南通新汇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专票已经被对方税务认定为失控发票! 提醒: 随着各地税务严查虚开发票行动的开展,很多企业可能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个单子是你的供应商被查了! 你可能也要中枪或躺枪! 案件公布的三流查案过程,看下图: 把主要看点列出来大家看看,三流怎么查,看下面: 发票流: 查看购销合同是否与发票开具方一致。 发票是怎么寄过来的? 明白了吗? 发票流主要是证明你们的发票和你们签订的合同双方主体一致,只要一致,从发票流上就没有瑕疵! 物资流: 货物是怎么送的? 谁送的? 送货单有没有? 货物是否和合同一致? OK,以上四个证据完全都有的话,你们企业的物资流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都要平时准备好证据啊,比如送货单、入库单,这些没有的话,很容易出麻烦! 资金流: 付款方式是从实际负责人刘某的卡打到对方业务员吴磊的卡上(农行:账号:6228450050054836615)。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最大的看点,这个也是发票最容易出问题的一环? 到底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通过个人付款? 因为很多小企业的无论是专票还是普通发票都是老板拿私户来进行付款。 通过上面的分析,这家企业的货物是真实的,发票呢是违规的,资金是通过老板付款给对方业务人员的! 看税务怎么认定的! 以上情况表明:武汉某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新汇祥贸易有限公司的购销业务有货物交易合同,有银行资金往来证明,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付款金额。但无法核实吴磊是否是对方公司业务员且武汉某物资有限公司已走逃。发票也被上游列为失控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武汉某物资有限公司取得的由南通市新汇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33990.85元,不予抵扣,应追缴已抵扣增值税33990.8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看清楚了,税务判定发票有问题,并没有纠结是个人付款的,而是从无法核实对方业务员身份及对方税务已经判定虚开为由进行的处罚。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跟白条的处罚是一致的啊,并不是特别严厉啊。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业务员确实是对方公司的的话,这张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1.三流不一致不是理论,是证据! 因为从营改增开始,其实存在几十年的三流一致理论依据动摇了! 去住宿开发票,估计没几个企业是通过对公账户转款给酒店吧!不是对公付款的难不成就是虚开? 行政在京东上购物,个人账户付款不可以开专票? 以上几个大家最常见的案例,统统说明证明资金流的真实性并不一定靠对公账户付款给采购商! 但是也提醒,这些都还是个案,当然能通过对公付款过去的,一定要对公付啊,毕竟三流一致对你们企业和会计都是好的。 说不愿少点事呢?是不? 2.走逃是到底咋回事啊,听起来怕怕的! 现在很多老板或会计身边经常会碰到某某公司走逃了,走逃了后果严重吗?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所以,通过上面走逃企业的定义,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一个地方的,尤其注意,税务上门找不到你,电话也联系不上,也不报税的话,很可能就判定你们失联了! 3.为这样的税务检查点赞 尽管现在很多企业存在偷税漏税情况,只要这家企业不是特别过分的话,税务发现企业税务漏洞之后,要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尤其是涉及取得失控发票的企业,很可能这些情况并不是恶意而为之, 还请下罚单的时候手下留情! 税务检查,一定要有温度! (文章来源:税来税往) 华税短评: 《税收征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很明显,税收征管的目的包括以下四点:(1)规范作用;(2)保障作用;(3)保护作用;(4)促进作用。 税务机关在形式征税权的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立法目的,在保障国家税权的同时,遵守税收中性,避免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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