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述.doc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官组)
一、案件事实
1801年12月,在美国总统亚当斯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为了维持联邦势力,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为种种原因,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进行扣留。马伯里因此没能当上治安法官,由此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据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 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请求最高院命令麦迪逊向他们送达神圣的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二、争议焦点
1、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委任状?
2、若有权,权益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为他提供救济?
3、若应提供法律救济,是否由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
三、判决结论
1、马伯里对委任状拥有权利。
2、法院应当对国务卿颁发执行令给予其救济。
3、执行令不能由最高法院颁发,因为如果最高法院这么做了,就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即使国会立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这么做也没有用,1789年司法条例与宪法相冲,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所以,当法律同宪法相抵触时,法院只能适用宪法而不能适用法律。
四、推理与理由
1、法官马歇尔主要经由三个问题的论证作出了判决。
首先,考虑了作为申诉人的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其次,在假设申诉人有此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考虑了政府是否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救济?
最后,在认定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前提下,考虑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2、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所要求的委任状,即麦迪逊扣押委任状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并且侵犯了马伯里的既得法律权利。
首先,官员的任命以总统签署委任状为要件,委任状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即可视为生效。而之后的送交是一种便利行为,官员的接受是非必要行为,接受与否并不影响委任状任命本身的存在实情。在此前提下,应肯定的是官员的任命与罢免具有一定的确定力,不能够由执法机构随意做出,而一旦做出任命,即赋予了被任命官员以相关权利,除被任命者拒绝接受情形外,在一般情况下,做出任命的执法机构不得随意撤回。所以,麦迪逊拒发委任状的行为侵犯了已被任命的马伯里的法律权利,马伯里当然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3、对于第二个问题,国家应当给予被侵犯权利以救济。公民有权在受伤害后诉诸于法律以请求保护,而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也是提供此种保护。法治政府的存在要义之一,同样包括着对被侵犯的既得权利提供解救这一方面。就本案来说,并不具有排除救济事由,国务卿的扣押行为并不能被评价为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政治权力行使行为,而官员已获得的任命及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此权利是否成立,以及权利被侵害问题,均应由司法权力予以审理确认。所以,委任状的任命是授予马伯里的既得法律权利,而扣押委任状行为显然侵犯了此种权利,国家对于该侵犯行为应当提供救济。
4、就第三个问题而言,首先,执行令并不能在一切场合都适用,法院权力限于涉及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对于政治性或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只服从于行政机关的问题,法院不得置喙。当个人权利只有通过官员的行为才能获得实现或救济,且没有别的救济途径时,执行令无疑是恰当的救济。根据本案性质,显然适合运用强制令方式要求国务卿履行送交委托书行为。
但是此种强制令并不应该由最高法院来颁发。1789年的《司法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对任何法院和担任公职的人员颁发执行令。然而,如果最高法院不能颁发执行令的话,只能是因为该法案是违宪从而无效的。
宪法在规定最高法院的权限时,区分为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宪法明确列举了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对上诉管辖权则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其中执行令不处于明确列明的初审管辖权的范围之内。因此,前面《司法法》的这种规定显然同宪法规定相抵触。因此在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当一项法案同宪法相抵触时,前者是否还能成为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一项法律同宪法相抵触,要求法院必须要么根据该法律决定案件,而无视宪法;或者根据宪法,而无视该法律。法院必须决定在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应当在案件中适用。即此为法院的司法职责的本质所在。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然而,宪法是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所以,违反宪法的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