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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速公路PPP项目投标-项目移交方案.doc
(五)项目移交方案
5.1应明确承诺项目移交给政府时的状态及其他优惠条件,以及为保障该目标而采取的措施
5.1.1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要求
特许经营期满前 24 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相关要求如下:
(1)甲、乙双方联合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应包括应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各自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的程序等内容。
(2)在特许经营期满之日,双方按审定的移交方案组织资产移交。
(3)乙方应协助办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应移交资产、资料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5.1.2移交范围
(1)在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无偿移交:
①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②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 6 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
③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④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保险的受益;
⑤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⑥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2)项目公司应当编制本项目设施及资产清单,形成书面交付文件;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设施、资产及上述书面文件无偿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3)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一个月内, 按照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编制工程档案,并将档案、全套施工、交工图纸,验收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合同原件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4)确保工程移交时本项目工程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等任何对宁波市人民政府使用、经营和开发本项目工程具有不利影响的情况。
(5)严格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1.3 移交标准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6个月前,甲方应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经检测,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本款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移交日接管该项目的,项目公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和对附属设施的收益权仍在移交日终止,项目的收益权归甲方。
5.1.4 移交程序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双方共同商定。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审计。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项目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3 个月前, 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在项目移交前,甲方可以在移交日前 6 个月内,采用双向自由选择的方式与经甲方选拔的项目公司工作人员签订移交日后的劳动合同。项目公司应予以配合,对项目公司未被甲方聘用的人员,项目公司应负责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4.1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
(1)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 12 个月,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特许经营期结束至少 6 个月前,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 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3个月内,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2)甲方和项目公司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够承担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3)项目公司应负责承担培训费等。
5.1.4.2 移交费用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项目公司支付本合同第 52.1 款中的关于移交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它们有效。
5.1.4.3 风险转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项目公司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间应单独负责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
5.1.4.4 移走物品
(1)特许经营期满后,如甲方责令项目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项目公司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2)除项目合同第 52.1 款规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60 日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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