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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精选版.ppt
㈣虚列投资完成额;? 表现形式有: ⒈虚列材料采购成本。 ⒉虚列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成本。 ⒊虚列设备投资成本。 ⒋隐瞒、隐匿建设项目资金结余。 * ㈤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⒈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 ⒉以其使用的固定资产提供担保(动产或不动产)。 ⒊以行政性收费项目提供担保。 ⒋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提供担保(以财政机关名义)。 *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⒈单位内部机构擅自开立账户。 ⒉帐户所在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 ⒊将预算收入汇缴专户、政府基金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⒋违规设立、使用支出账户; 出租、出借账户; ⒌将收入、支出专户违规合并; ⒍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⒎设立收入过渡户。 *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世行贷款政府主权外债管理)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现阶段外国贷款主要是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日本政府贷款和其它政府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㈡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㈢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㈣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㈡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㈢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㈡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㈢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㈣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处罚。 *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违反规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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