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企业的账务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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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企业的账务处理.doc

挂靠企业的账务 建筑业挂靠行为普遍存在,而且风险巨大,实务中很多企业希望将挂靠转化为工程转包来解决挂靠的财税风险,是否可行我们来深入分析: 1、什么是工程转包 在建筑行业,其实转包同挂靠的历史同样悠久,也同样风险巨大。在国家和行业的多项法规文件中均有严厉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上述文件的界定,转包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部转包给一方,一种是肢解转包给多方。挂靠的模式决定了通常转化为转包的第一种模式。 2、转化为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 转包的法律风险同挂靠并无太大区别,主要也是集中在三个方面: (1)合同无效风险; (2)转包方遭遇处罚的风险; (3)转包方承担工程连带责任的风险。 对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等文件中有过详细描述,此处不再赘述。 3、工程转包的财税处理 案例 张三本来要挂靠施工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服务,为规避财税风险双方商议将挂靠调整为转包。施工单位出面签署协议以10000万元接到工程,再将工程以8600万元全部转包给张三。 (1)合同签署 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签署正常的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方张三不再作为挂靠方出现,而是作为转包方出现,同施工单位签署的也不再是《挂靠协议》,而是《工程转包(分包)协议》。 (2)施工单位同转包方涉税分析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同建设单位结算,取得10000万元工程款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施工单位其实并未发生工程成本,而是要求张三依据转包协议向自己开具8600万元增值税发票作为成本入账,如果是新项目,转包方为企业的,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这样看来似乎非常完美,但实务中依然要提示大家几个问题: 第一,挂靠转为转包,法律风险并未改变,甚至由于将私下操作的隐蔽挂靠转化为公开操作的工程转包,法律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剧增; 第二,张三作为转包方实际从事施工活动,正常核算,正常纳税,问题不大;风险会出现在施工单位一方。 第三,施工单位凭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计入成本,存在一定的风险,税务机关实务中对于这种违规行为是否认可,是否允许增值税进项抵扣和所得税前扣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这给双方操作者带来了更大的税收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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