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涉外结婚适用2012上传版-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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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涉外结婚适用2012上传版-上.ppt

丙女两子一女与乙女之兄、妹和侄子就甲男遗产分割纠纷 甲男原籍宁波,1942年在当地与乙女结为夫妻。婚后无子女。1962年,甲男独居在香港的伯伯去世,甲男以继承财产名义只身来到香港。他以一台缝纫机起家,逐渐积累,并最终拥有一家大型的制衣公司。甲男后来结识了离异多年的丙女。1971年,两人按照香港传统习俗正式结为夫妻,仪式隆重,在港的亲友及邻里无不认为他们是正式夫妻。丙女与前夫生有二子一女,虽已成年,但也都改为甲姓,随甲男、丙女一起生活。 20世纪80年代初,甲男返沪探亲与乙女团聚,并为乙女在上海购置了高档寓所。1998年年初,甲男将公司转让他人,自己回上海定居。1998年9月间,甲男与乙女在上海家中因煤气中毒而双双身亡。甲男在上海银行存有近千万港元,另有高档住宅。甲男生前未留遗嘱。对于甲男的遗产,丙女的二子一女以及乙女之兄、妹和侄子均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甲男的两位兄弟也向法院提出继承甲男遗产的主张。 一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落到了丙女与甲男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这一点上。如果是,那么丙女就是甲男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可以依法继承甲男的遗产,这对于各位继承人利害关系十分重大。各方当事人分别向法院提供证据。其中甲、乙两家认为丙女与甲男仅是姘居关系,丙女根本无权继承遗产。而丙女的子女则认为甲男虽然在大陆有妻子,但他与自己母亲丙女的结合也系明媒正娶,他们拿出香港的法律《婚姻制度条例》,证明凡港地居民在1971年10月前所存在的旧式华人习俗婚姻可按照大清《民律草案亲属》中规定,男子纳妾、及兼祧再娶,皆为合法婚姻,其权利义务受香港法律保护。在诉讼期间,丙女因病去世。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范 2011年4月1日之前 《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基本特点: 采取同一制:统一调整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缔结的婚姻,也适用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缔结的婚姻。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对适用范围的扩展: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2)《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94条(禁止法律规避)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3)《民法通则》第150条(公共秩序保留)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甲男与乙女泰国旅游结婚案 1999年中国男性公民甲男,21岁,和中国女性公民乙女19岁决定结婚,因未到法定婚龄,当地民政机关不予登记。甲男和乙女遂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0年,甲男死于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乙女与甲男的亲属发生纠纷。乙女认为自己为甲男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甲男亲属认为,乙女与甲男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的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甲男与乙女泰国旅游结婚案 法院认为,乙女和甲男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乙女对甲男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比较:美国解决结婚法律冲突的立法和实践 美国数个州采用的《统一规避法律结婚法》: “对于居住于某州并打算继续居住下去的任何人,根据该州法律规定,他被禁止结婚,如果他为了规避法律而迁到另一个州或其他国家并结婚,那么该婚姻在该州属无效。” ???? 例示 《民法通则》第150条的适用 2006年底,旅居德国的中国公民甲男为与该国即德国的一男性公民乙男在当地以伴侣关系登记注册,向中国驻德国领事机构申请办理“未婚声明书” 公证。 ??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总结:原有法律适用规则的问题 婚姻缔结地与当事人双方往往缺乏本质的联系。 助长法律规避行为,当事人跨越不同法域便可逃避原本应当适用的结婚条件。 形成跛脚婚姻的几率增加。 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法律。 涉外结婚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现行法律适用规范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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