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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解读-精选版.ppt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解读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袁 峻 * 一、实施办法的立法背景 * 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和人民调解法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人民调解法》 * 第二,是解决我省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迫切需要。 与当前迫切需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的形势不相适应的是,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部分市县对人民调解缺乏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够有力,保障落实不到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运作艰难,制约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地方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规范,主体不清,责任不明;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行业自律管理,不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方向;等等。 *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 (一)明确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 ——调解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即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第二十七条) ——对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间纠纷、涉外民间纠纷、治安案件中涉及民事责任的纠纷、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责任的纠纷,可以参照实施办法进行调解。(第五十九条) ——不得受理调解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者受理,而且国家机关、仲裁机构没有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纠纷。(第二十八条) * (二)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 一是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与其业务领域和范围保持一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 二是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调解民间纠纷。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排查民间纠纷。(第九条) 三是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任期。 ——推选或者聘任。 ——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四是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原则、工作纪律等信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调解工作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是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统计通报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组织,和选任、聘任、罢免、解聘人民调解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撤销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将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 六是明确人民调解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 ——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协会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第十八条) * (三)细化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保障和行为规范 * 一是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范围。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调解人员担任。(第十九条) 二是强化人民调解员的群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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