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讲-座(一)-精选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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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人的费用及利润分配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合伙人的费用 (一)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为3500元、全年的扣除标准为42000元 (二)天津目前的做法是每月纳税申报时记入成本,相应减少营业利润,也相应减少了应纳税额 * 02 第二篇 天津律师事务所 适用的税收法规 TWO * 税收 法规 CONTENTS 53~56 Part 1 57~61 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Part 2 62~65 Part 3 66~67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 Part 4 Part 7 69~70 Part 5 Part 8 Part 6 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 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 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 72~72 71~71 73~73 *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 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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