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消费者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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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6 XX区消费者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XX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经XX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反映消费者的诉求,依靠消费者的力量,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坚持依法维权,维护实质公平,深化改革创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会对各乡镇(街道)分会、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级消费者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及各乡镇(街道)分会、工作站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七条 本会及各乡镇(街道)分会、工作站在工作中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取得支持。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理事制,全体理事代表所在单位以消费者代表和消费者协会理事的双重身份参加本会及各乡镇(街道)分会、工作站的活动。 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 第一节 区消费者协会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本会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 机构。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区市监局设立办事机构,承担 本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和区市监局的双重领导。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 本会在各乡镇(街道)设消费者协会分会,是本会的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同区市监局在各社区(村)、大型超市、大型商场、旅游景区、易地扶贫安置点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下称“两站”),是消费者协会分会和市监分局的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受所在地社区(村)委员会的领导,接受辖区消费者协会分会和市监分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工作机构,聘请义务监督员和志愿者。 消费者协会分会 第十五条 消费者协会分会设分会理事会,是分会的领导机构,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和本会的领导,受辖区市监分局的业务指导。 分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在辖区市监分局设立办事机构,受分会理事会和辖区市监分局的领导。 职 责 第一节 区消费者协会 第十七条 本会依照《消法》和《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并督促鉴定人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法》和《条例》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3.讨论决定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会议议题,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4.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5.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所在单位调换协会任职人员进行审议; 6.组建下一届理事会; 7.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听取重大事项汇报,协调有关重要事务; 4.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事务,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副会长受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2.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受理理事的意见、建议,决定是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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