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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培训.ppt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培训;一、营改增定义
二、营改增历程
三、建筑业主要文件
四、征税范围
五、税率和征收率
六、纳税地点及异地预缴税款规定
七、销售额的确定(含转让不动产)
八、进项税额
九、简易计税规定
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其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二、营改增历程;(二)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
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国务院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三)第三阶段:所有行业、全国范围
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三、主要文件;四、征税范围;五、税率和征收率; 同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由于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因此,为保证纳税人税负稳定,营改增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其将部分建筑服务分包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3%的增值税征收率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可以说营改增后所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其缴纳的增值税均略少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六、纳税地点及异地预缴税款规定;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北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工程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案例1: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 当月收入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 万元,因此,应以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 20 万元
;案例2: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 当月收入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 万元,因此,应以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 32.33 万元。; 预缴税款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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