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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家长法制观念 让青少年健康成长 主讲人:王芳华 单 位:泽普县司法局 时 间:2016年5月 各位家长,你们好 ? 今天来到学校参加家长会并与大家共同交流一些法制方面的问题,很高兴,借此机会我想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家长朋友们共勉。 ? :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祖国的花朵,青少年朋友要掌握一 定的法律知识,广大家长朋友更应该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给大家讲法制课,培养家长朋友们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青少年朋友的教育,努力使他们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接下来我会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青少年应该学法、懂法,健康成长,家长朋友更应该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案例: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就读于某县某中学初二的杨某在该校初二六班教室外的走廊上吃面条时,同学黄某(两人平时关系较好)与他开玩笑,在其臀部打了一下,杨某生了气,陈某因与杨某、黄某均系好友,见状就去劝阻,杨某误以为陈某帮了黄某,就转怒于陈某。不久,陈某正在看书时,杨某手持一把私自带到学校的带套西瓜刀走到陈某面前,向其左膝一刀刺去,陈某的左膝鲜血直流。其他同学立即护送陈某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事后,陈某及其监护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根据杨某及其监护人申请,法院追加杨某和陈某就读的某中学为第二被告。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某未能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遇事不冷静,致伤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某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该事故中,陈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杨某的赔偿责任。该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来约束学生,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杨坚及其监护人提出的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关系,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履行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是监护职责,如果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不。在本案中,如果学校缺乏安全教育的措施和制度,属未尽教育之责;如果学校明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校或明知学生打架而不制止,属未尽管理之责;如果学校获知学生受伤后不及时告之家长和采取积极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和损失扩大的,属未尽保护之责。以上种种情况,一旦造成后果,学校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案例:组织学生看电影发生踩踏事故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 时隔不久, 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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