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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这条没什么好说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那么我的理解是,淘宝的商品介绍也算是广告,因为他通过这种形式推销自己的商品)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来说,就算我们个人出租房屋和卖个二手车也是广告主,所以需要同样遵守新广告法的规定)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奥美还是路边广告牌设计的小门头还是罗辑思维、顾爷、深夜发嗤,还是甲方闭嘴里的一坨广告人,都算广告经营者)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媒体们注意了,以后接广告要小心。对于个人,以后给哥们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掂量掂量他是不是在卖广东制造的A货)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没什么好解释的)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真实合法我可以理解,健康的表现形式就很笼统,不知道同性恋算不算健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就更加不可判断,所以有时候我觉得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挺好的)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其实这一条,旧法也有。所以说关键在于执法是否严格,否则过去那么多广告一直在误导消费者,还是没人管)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解释)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这也没啥好说的)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这是广告协会的事,不过不知道中国4A协会算不算行业组织?)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这一章是做广告的应该专门研究的,而后面的处罚规定则详细解释了违反了这里哪条规定会受到何种处罚?所以你在写文案的时候,要掂量一下冒了多大的法律风险。)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以前的赠品大家都敷衍了事,这回可麻烦了,比如说购物即有机会获赠小米手机,后面应该解释:有机会获得2015年5月产红米旗舰款16G红色外壳手机,共30部,巴拉巴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电视购物要注意)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就是那条争议最大的条款,有人问除了这三个词都可以用是不是,那当然不是,我们只能这么理解,跟这些词类似的都不能用。比如世界级,第一,最好,最先进等等词语,所以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也是违法的。我看到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对浙江工商管理局答复过一次,当然用的是旧广告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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