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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分论(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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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编 保险法 参考书目: 《保险法》温世扬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李玉泉 高等教育 出版社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保险,是指集中分散资金,补偿因自 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 广义上的保险包括了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商事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事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 狭义上的保险特指商事保险。 二、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广义: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特别法和社会保险法 狭义:商事保险法 我国保险法包括商事保险法和保险事业法。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及其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的保险立法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3月3日《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修订,2003年生效的《保险法》 (二)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总论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业 第三节 保险法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一)双方的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三)投保人的保证 (四)保险人的禁止反言 二、保险利益原则 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物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合法占有人 人身保险:本人(投保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的范围: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合理费用 3.其他费用: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代位权(禁止双重赔偿):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四、近因原则(危险的发生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强调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仅赔偿由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知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二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属性,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按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与否,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明确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在合同中载明,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算保险标的的价值以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三)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为,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同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 发生后应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额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 和身体。 (四)按保险标的是否单一,分为, 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五)按是否以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几个保险合同为标准,分为, 单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 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复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 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 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 其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受有损失,从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受益人 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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