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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专题(第六编--保险法).ppt
商法学专题研究 制作人:贺东山 一、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狭义的保险仅限于《保险法》上所规定的商业保险,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合同法律关系,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而广义的保险包括了所有经济意义上的保险行为, 除了《保险法》上规定的商业保险, 还包括社会保险、 互助保险。 (二)保险的特征 1.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和给付性质的法律制度 2. 保险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法律关系 3. 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为对象 4. 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二、 保险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 (四)单保险和复保险 三、 票据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 支票一般由专门立法予以调整, 票据分为汇票和本票。 在英美法系国家, 票据不仅包括汇票和本票, 还包括支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 分为汇票、 本票和支票。 (二)学理上的分类 1. 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 2. 支付票据与信用票据 3. 记名式票据、 无记名式票据与指示式票据 一、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指所有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包括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及国家在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 保险法的特征 (一)较强的社会性 (二)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结合 (三)较强的技术性 一、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法律要求保险当事人须最大限度地遵守诚信原则, 即互不隐瞒欺诈, 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002年《保险法》的修改新增加了第5条, 明确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修改前的保险法仅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 此原则的独立成条, 就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 在保险活动中,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 而保险人遵守该项原则主要体现在说明、 弃权和禁止反言上。 一、 最大诚信原则 (二)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 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的范围应当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包括保险标的的质量状况(如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的状况)、 保险利益的大小、 保险标的物的环境情况等。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一、 最大诚信原则 2. 保证 保险法上的保证区别于债法上的保证, 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 有的学者还认为防灾及施救义务也应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人们投保后往往以为进了保险箱, 而不再去防范风险, 不仅增大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补偿责任。 为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防范意识, 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保险法》第36条第3款规定: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一、 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 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18条的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 最大诚信原则 2.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 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默示的弃权是指当事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某项权利, 但从其言语或行为中可以明确推断其有放弃权利的意图。 一般保险人弃权应当符合的条件为: 一是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二是保险人知道有权利存在; 三是投保人有违反义务的行为。 一、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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