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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八章-人身保险.ppt
我国健康保险常见品种: 普通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一)评估风险 (二)认识保险需求 (三)确定保险额度 (四)确定保险期限 买保险一般按照以下顺序: 意外险→健康险→人寿保险(教育险→养老险→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 保险理财原则 (一)先大人后小孩 (二)先给家庭经济支柱购买保险 (三)先购买意外、健康险 (四)确定保险期限 人生不同阶段的七张保单 第1张:意外险保单 25岁-30岁 第2张:大病医疗保单 第3张:养老保险 ,从30岁开始,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开始考虑买一份养老保险。 第4张:为财富提供保障的人寿保单 ,算算贷款金额总共多少,再买一份同等金额的人寿保险。 第5-6张:子女的教育及意外保单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夫妇各买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互相写对方的名字,也是一种责任和承诺。 第7张:避税保单,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子女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遗产避税可以选择两种保单,一种是养老金,另一种是万能寿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内容 死亡和残疾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 三个必要条件构成: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限内残废或死亡; 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死亡或者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三者缺一不可。 1.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两方面的要求: ◆期限内被保险人残废或死亡,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残废,不构成保险责任。 2.在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残废或死亡 :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3.被保险人的残废和死亡直接原因或近因是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认定 近因原则 案例:肺癌患者遭雷击案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 (一)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二)残废保险金的给付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X残废程度百分比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一次伤害,多处致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的乘积计算残废保险金,但总和不超过100%。 多次伤害。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废均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案例1 被保险人小兵,男,14岁,1999年3月保险公司为其承保“学生平安险”一学期,计保险金额1500元,同年5月3日,小兵放学回家时,爬上一辆拖拉机(未经驾驶员许可)。后又有一群学生欲爬该车,驾驶员发现后开足马力,准备不让他人爬车,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精力不集中,拖拉机在下坡拐弯处翻车,驾驶员和小兵当场死亡。 ? 案例 2 2003年1月5日下午3时,被保险人刘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刘某慌不择路,从一幢出租屋的三楼跳下摔死。 刘某的妻子从公安局了解到,住在出租屋三楼的女人是刘某的情人。事发当天下午,刘某趁情人的丈夫不在家,就去了她家。两人刚约会不久,门外就响起了情人丈夫的敲门声。情急之下,刘某就从窗口跳了下去。 丈夫摔死后,刘某的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两张意外保险单,理赔金额共15万元:一张是A保险公司的保单,另一张是B保险公司的保单,两份保险都是刘某单位购买的。 刘某的妻子拿着这两份意外保险单找到了这两家公司。经过调查,两家保险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拒绝了赔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是与情人偷情,怕被人发现而跳楼的,从三楼跳下主观上是故意的,因而不应当赔付。这是原因属于故意结果应属于意外,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结果:两家保险公司与刘某的妻子几次协商不成,后者将两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家保险公司付给意外伤害保险赔款,意外医疗保险赔款,及住院补贴金。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 案例分析3 ## ,男,28岁,1999年3月24日投保十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4000元,次年一月17日,居住房屋突然失火,大火封住门和过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户跳出,结果双腿骨折伴随背锥中度摔伤,虽经治疗仍留下双腿残疾的后遗症. 争议: 1.故意跳楼,不属于外来,不属于意外事故 2.形势所迫,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的求生行为,属于不可抗拒的情况下 案例分析4 1999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同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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