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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 GB7692-87UDC658.314:667.6
发布时间:1990-1-1
1 总则
1.1 为使涂漆前处理作业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
产建设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室内进行的金属表面涂漆前处理作业;在室外进行的船舶、机车车辆、大型金属
构件(如:电视塔、钢结构桥梁等)的涂漆前处理作业,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结合实际条件,制订
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措施。
1.3 涂漆企业(车间、工段)的涂漆前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技术,以无尘毒或低尘毒、低噪声、不需
防火防爆的安全工艺代替有尘毒、高噪声、易爆、易燃的不安全工艺,逐步实现管道化、密闭化和
自动化。
2 作业场所
2.1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的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与生产过
程相衔接的钣焊、机械加工、装配、金属材料库、成品库分隔。
2.2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宜布置在单跨单层建筑物内,当不得不布置在多跨建筑物内
时,应一侧近外墙。
2.3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场所应
有泄压面积,其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及与相邻生产车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物防爆,以及
消防车道等,均应符合TJ1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4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吸烟和引入火种,作业过程中不
准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车进入。
2.5 在距离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作业场所外界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3m 范围内,属于 1 级爆炸
危险场所,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当采用良好通风装置并有联锁保护后,降低为 2 级;在相距水平和
水平方向3m 以外的场所降低一级。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
2.6 车间(工段)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围护结构的内壁面宜涂浅色涂料,当采用腐蚀性处理液时,屋梁、
屋面及墙壁应涂覆防腐涂料。
2.7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不渗水积水。经常有酸碱液流
散或积聚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并装置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废水应能排向废水处理
系统。
有机溶剂漆前处理场所宜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地坪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地坪设计的规定。
北京恒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1
2.8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工作位置周围15m 范围内,用机动工具除锈工作位置周围5m 范围内,
均严禁堆积易燃、易爆物料,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带等阻隔措施。
2.9 与高压喷射清洗装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统和喷丸除锈(或除旧漆)装置的筒体和橡胶软国
家标准局1987-04-20 批准1987-12-01 实施GB 7692-87 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耐压试验和密封性
试验。
2.10 涂漆前处理作业用的手持照明灯具,应符合GB 3805-83 《安全电压》的规定。
3 作业劳动卫生
3.1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中第49 条规定,冬季根据生产需要和机械排风状况在封闭的手工操作区域相应采取局部采暖,以保
持作业区环境温度不低于12℃。
3.2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 50lx;采光系数最低值为1%;惟磷化
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的室内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100lx,采光系数最低值为2%。
3.3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当采用混合照明时,最低照度为150lx;采用一般照明时,最
低照度为50lx;惟磷化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内,当采用混合照明时为500lx,一般照度为150lx。
3.4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TJ 36-79 规定。
3.5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各项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项措施使操作区的噪声级不
超过卫生部、(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
3.6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和吸烟室,并在其附近设置(车间)浴室
和事故应急冲洗用水,供水压力根据需要确定,最高不超过1.76×10 ^5Pa;应配有快开阀门和长
度1.2m 以上的软管。
3.7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卫生特征级别为2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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