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修订版).docVIP

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修订版).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修订版).doc

附件: 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 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台风和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及其引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 第三条 临近预报是指未来0-2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短时预报是指未来3-12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 第二章 业务分工 第四条 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全国区域的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和发布全国强对流天气短时预报指导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全国会商。 第五条 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的业务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制作、发布强对流天气的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六条 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 第七条 县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服务,并视情况对上级短时临近预报指导产品进行订正。 第八条 各省、市级气象台均应承担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区域联防工作。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气象业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情报、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 责任区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区为强对流天气监测责任区。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为天气雷达扫描半径200公里范围内地形遮挡角较小的区域,或在雷达3公里等高度射束图的有效探测区域;次责任区为天气雷达可探测范围内责任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 没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台责任区为其所在地行政区。 第十三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天气雷达的探测范围,明确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要求所有气象台的责任区既不重复,又可覆盖全省,天气雷达站不足的省(区、市)例外。责任区一般以县(区、市)为单位,有山脉阻挡可将一县划为两个或多个雷达站的责任区。 第四章 天气监测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台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业务, 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 第十五条 在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确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天气雷达应当全天时不间断开展监测。 第十六条 非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在天气雷达监测范围内,预报或发现有强对流天气时,天气雷达应开机进行连续监测,直至天气过程结束。 第十七条 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各级气象台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天气实况和重要天气系统的发生发展。其它时段,遇有重要天气系统影响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班。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将监测到的强对流天气信息及时记录并通报上级气象台、本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气象台。 第五章 预报预警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台预报员应利用雷达、卫星、自动气象(雨量)站、闪电定位仪、风廓线、GPS/MET等观测资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依托短时临近预警报业务系统,及时制作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产品。 第二十条 在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国家气象中心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全国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省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本省(区、市)0-6小时短时指导预报;省级和市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的本行政区域0-6小时短时预报。 第二十一条 当预报或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时,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当及时滚动订正预报产品,立即发布0-2小时临近天气预报,预报用语为“XX警报”。当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相应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 短时和临近预报的内容包括台风和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强度、落区、移动方向、可能的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当预报或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时,上级气象台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加强对下级台站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预报等级和强度应协调一致,有意见严重分歧时,以上级台站的预报意见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气象台应及时上传(下发)预报产品。 第六章 区域联防 第二十六条 省内相邻气象台站间和相邻省邻近气象台站间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的区域联防制度。区域联防主要以强对流天气监测、灾情、预报和警报等信息通报为主。 第二十七条 省内联防由各省(区、市)气象台组织实施。省级气象台负责全省强对流天气的信息通报,市级气象台应及时向下级或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台站通报相关信息。具体实施方

文档评论(0)

zhengshumia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