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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第八章-保险统计.ppt
第八章 保险统计 第一节 保险统计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统计 第三节 人身保险统计 第四节 再保险业务统计 哪些风险可以保 保险中的可保风险是“纯风险”,纯风险是只有发生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利的可能。比如财产被盗,身体得病。投资股票亏损就不是纯风险。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为股票投资上保险的。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损失程度高。比如你根本不会因为担心遗失一个苹果而专门买保险。 损失发生的概率小。如果损失发生的概率本身就很高,对这样的风险投保意味着昂贵的保费,也就谈不上转移、分散风险了。比如某地区新自行车失窃率高达40%,如果对新自行车投保,你需要支付40%的纯保费,外加保险公司为弥补营业开支而收取的保费(如10%),那么总保费就达到了车价的一半!显然投这样的保险很不划算。 保险的价格: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就是保险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也就是购买保险的价格,那么保险费率是怎样确定的呢? 保险费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依据风险发生的概率测定的纯费率;二是根据保险公司自身管理费用、合理利润和税收等测定的附加费率。 比如:我们假设有10000人购买了公司的人身保险,根据经验概率数据,这10000人中每年有1人因为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保险公司给予死者家庭1000000元赔偿。假定每个人面临的死亡风险都是一样的,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向每人收取1000000元/10000=100元保险费以补偿那个家庭。这100元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纯保险。1000000元则是用于赔付的保险金,100/1000000=0.01%就是纯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厘定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合理适当:厘定费率应当公平合理,一方面要防止费率过低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又要减轻投保人保险费负担。 相对稳定。费率厘定后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否则既增加公司成本,也影响业务发展。 反应灵敏。 鼓励防灾防损。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原则之一 案例:1996年3月,45岁的老龚患胃癌并住院治疗,为了不让老龚情绪波动太大,老龚的家属没有告诉他真相。老龚手术出院后,继续正常工作。8月老龚在某保险业务员的劝说下投了一份人身保险,但填写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自己患有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老龚旧病复发,医治无效身亡。老龚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而保险公司审查事实后却拒付,这是为什么呢? 保险这桩买卖最讲究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怎么算是最大诚信呢?最大诚信就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另一方有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收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原则之二 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者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不是说丝毫未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 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二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三是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原则之二 我国法律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那么上面的案例如何分析? 虽然是恋爱关系,但并不是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而且小张在小王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买保险,所以保险公司是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假如小张在买保险之前征得了小王的同意,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就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近因原则——保险原则之三 案例:老李开了个杂货铺,还为自己的杂货铺和杂货铺里的货物买了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15万元,店内货物保险金额3万元。一天杂货铺因电线老化失火,老李在无法将大伙扑灭的情况下,奋力把电力的杂货搬了出来。熟料街上的人一哄而起,把货物抢了个精光。事故发生后,老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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