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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1.ppt
第九章 房产税 (House Tax) 一 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对象、范围 征税对象——房产 它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举例 【例题·判断题】(2005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一律不征收房产税。( )【答案】× 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三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彻底结束。昨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四 计税依据和税率(掌握)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四 计税依据和税率(掌握)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四 计税依据和税率(掌握) 【例题·单选题】(2004年)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3年7月l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房产税( )。 A.6.0万元 B.9.6万元 C.10.8万元 D.15.6万元 【答案】C【解析】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应纳房产税= 1000×(1-20%)×1.2%÷2+50×12% = 10.8万元 四 计税依据和税率(掌握)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同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内房产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 计税依据和税率(掌握) 第三,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施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的增加房屋的原值。 四 计税依据和税率(掌握) (4)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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