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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法(案例分析).ppt
* * 新法明确规定保险条款和保单时一并提供,目的是让投保人知悉保险合同的相关类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新法对免责条款的生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提示并且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加黑或加大免责条款的文字内容,并要求在免责条款当页的下方签字确认其已经主要到该免责条款,此方式可以证明履行到提示义务。 * * * * *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案例分析 李刚在2008年4月27日购买了桑塔纳轿车一辆,4月28日按照家庭自用投保,并支付保费。此后,在没有办理营运证的情况下偷偷接送旅客。5月13日,李刚搭载3名旅客从杭州去上海,价钱为500元,途中遭到乘客伙同他人抢劫,李刚跑掉后去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未能找回车辆,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李不服起诉。 争议焦点:这一拒赔是否成立,根据什么?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节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事项、保险期限、保险费、交费方式、被保险人职业、当事人住所或地址。 案例分析 山西王刚今年6月之前是一家银行的职员,6月跳槽到一家矿产公司担任市场施工的爆破职务,没想到,刚到两天,他因公司的一次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导致大腿骨折,住院30天,医疗费一万元。这时他想到2月份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为什么? 案例分析 王女士以前的工作单位是自然保护区,去年12月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投保时,他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了自己的职业状况。 今年3月,王女士调动了工作,从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变为了公司的行政人员,王女士将职业变动的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第五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 先予赔付案例分析 2002年7月23日,李刚以农民的身份购买了一份1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李刚的儿子。投保不久,李刚外出打工做电焊工,不慎在游泳时溺水死亡。李刚的儿子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定死亡时的职业类别是电焊工,只同意赔偿30%,并于2004年7月22日赔付给李刚儿子3万元。 李刚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付剩余的7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已经赔付了3万,且收益人已经领取了保险金,视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先予赔付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年龄误告的法律后果和理赔处理 年龄误告的法律后果和理赔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年龄误告的法律后果和理赔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研读 帅刚于1998年、2000年两次为母亲张某在人寿投保康宁保险,康宁保险核保规定7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可作为被保险人。2003年张某身故后,保险公司支付了27万元的理赔金。理赔过后保险公司接到举报,称帅刚的母亲在投保的时候年龄已经超过投保年龄,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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