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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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常在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治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本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备。 第六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督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七条【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养护与运营和其他等七个专业类型。每个专业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或需停工停产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的事故隐患。 各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判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九条【制度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 第十一条【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内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日常排查】事故隐患日常排查由生产经营单位基层班组组织,班前、班后开展的例行事故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本班次所有生产作业环节。 第十三条【专项排查】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在一定范围、领域开展的针对特定事故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部署; (二)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 (三)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业务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 (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涵盖全部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企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隐患报告】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形成排查记录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隐患等级及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并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并向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应逐项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九条【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条【安全防范】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次生事故。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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