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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实务考点和模板汇总V1.0--自己20171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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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 -- 专利事务考点模板整理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14085 重点法条模板: PAGEREF _Toc14085 1 HYPERLINK \l _Toc27563 汇总: PAGEREF _Toc27563 1 HYPERLINK \l _Toc5143 分模板 PAGEREF _Toc5143 2 HYPERLINK \l _Toc2279 文件核实模板 PAGEREF _Toc2279 5 HYPERLINK \l _Toc23724 对比文件模板 PAGEREF _Toc23724 5 HYPERLINK \l _Toc5491 优先权模板 PAGEREF _Toc5491 5 HYPERLINK \l _Toc11975 现有技术模板 PAGEREF _Toc11975 6 HYPERLINK \l _Toc14332 无效宣告请求书 PAGEREF _Toc14332 6 HYPERLINK \l _Toc31802 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PAGEREF _Toc31802 7 HYPERLINK \l _Toc12700 答复“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PAGEREF _Toc12700 8 HYPERLINK \l _Toc26136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PAGEREF _Toc26136 8 HYPERLINK \l _Toc31212 无效理由分析 PAGEREF _Toc31212 9 重点法条模板: 汇总: A《专利法》 【A2】 【A2.2】不构成技术方案 【A2.3】是保护客体 【A20.2】 【A22.2】新颖性: 【A22.3】创造性: 【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A26.2】 【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 【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 R《专利法实施细则》 【R20】 【R20.2】必要技术特征 【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 【R22.1】主题不一致 【A31】【R34]】单一性 【R53】发明驳回理由 【R65】无效理由 【R67】补充无效理由 【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 【R70】口头审理 分模板 【A22.2】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对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首先,新颖性的评述使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其次,权利要求2中的“XXX”是对比文件1中“XXX”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 【A22.3】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没有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于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XXX”。 对比为文件2公开了“XXX”,其作用是“XXX”,与权利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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