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撤销权制度之建构-中国石油大学学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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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撤销权制度之建构-中国石油大学学报

2009年4月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Apr.2009 第25卷 第2期       JournalofChinaUniversityofPetroleum(EditionofSocialSciences)      Vol.25 No.2 税收撤销权制度之建构 郑 丽 清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 [摘 要]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民法中移植了撤销权制度,但规定得过于简单,缺乏可 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税收撤销权制度进行重新梳理。从税收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是 一种“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律制度入手,基于对域内外类似制度设计的比较,笔者认为:一 方面可以继续援用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但必须注重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增加规定“第 二次纳税义务人”制度。 [关键词]税收撤销权;法律性质;第二次纳税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9)02-0051-(04)   关于公法上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可能性,目前 间的利益关系,也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第三人之间的 [2] 在法学上已基本成为共识,因此,无需进行太多的论 利益关系。 况且当代行政法的实施,已不仅仅表 [1] 现为强制性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而更多地采用了 证。 在税收之债理论中,税收债权债务是核心范 [3] 畴,也是与法律实践发生作用的联结纽带。税收债 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等非正式手段。 正由于此, 权债务关系帮助税法建立与私法交流的平台,民法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已扩张至第三人,一改传 中的债权保障制度得以引入税法。《税收征收管理 统上税收之债成立之后税务机关只能请求特定的纳 法》关于税收撤销权的规定便是典型的例证。作为 税人履行该债务,而不能向纳税人以外的人请求履 公法对私法制度的借鉴,本应在法律中协调好二者 行债务的局面。随着现代国家公共职能的扩张,税 之间的关系,避免适用过程的模糊性,但是《税收征 赋愈加繁重,纳税人无力或逃避履行其税收债务的 收管理法》对税收撤销权仅有一个条文的简单规 现象日趋增多,此时税务机关的行政权若只能针对 定,而2002年出台的实施细则对该制度只字未提, 已陷入履行不能的纳税人,税收债权的公法保障制 且学界对于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尚未做好理论铺 度就陷入困境,可能因为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的懈怠 垫。目前理论界多集中在税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或恶意而无法实现。故需要将税收之债的效力扩张 行使方式、行使程序、行使效果及与民法之债的撤销 到第三人。正是在此背景下,将民法债的保全制度 权区别等的探讨上,很少有更深理论层次的分析。 引入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撤销权,以保障税收债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难免会出现一些现有措 权的实现。 施无法触及的“灰色地带”,将制度设计的初衷架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纳税人 空,因此有必要对税收撤销权制度进行重新梳理。 (债务人)所为的危害税收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 一、理论的基石:税收撤销权的定性 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为了全面认识税收撤销权 古典行政法只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 制度,只有先明晰税收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才能更好 利益关系,第三人并不能参加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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