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的增值税发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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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的增值税发票

厦门国税:兰文艺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热点问题(下) 一、一键零申报 二、校验规则类 三、报表填写类 四、扣除凭证类 五、收入类 六、扣除类 七、优惠类 扣除凭证类 1、房租费用应付款项在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2、取得的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从事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凭证属于开票方收到预付资金的证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预付资金证明无法完全反映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因此不能单独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还需要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其有实际发生。 扣除凭证类 3、取得军队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取得军队票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取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未填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未填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扣除凭证类 5、纳税人2018年1月1日后取得没有商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 收入类 1、企业申请的政府补贴(比如向就业中心申请的自主创业补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相关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你司收到的政府补贴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符合财税[2011]70号不征收收入条件的除外。 收入类 2、政府拆迁获得补偿金,其中补偿金明细有:房屋补偿金、机器设备补偿金、员工卖断工龄补偿金、企业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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