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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础验收桩基础验收一般规定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群
桩基础验收
一、桩基础验收一般规定
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单排桩 10mm。
2、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⑴、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⑵、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说明:桩顶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如不做中间验收,在土方开挖后如有桩顶位移发生不易明确责任,究竟是土方开挖不妥,还是本身桩位不准(打入桩施工不慎,会造成挤土,导致桩位位移),加一次中间验收有利于责任区分,引起打桩及土方承包商的重视。
3、打(压)入桩(预制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1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1
函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说明:表1中的数值未计算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桩的位移,是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
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 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
表2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不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说明: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本检验桩的垂直承载力。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3.0.1条的规定。关于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如果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应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6、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说明:桩身质量的检验方法很多,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所规定的方法执行。打入桩制桩的质量容易控制,问题也较易发现,抽查数可较灌注桩少。
7、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除第5、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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