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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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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交易所风险控制实行保证款制度、涨(跌)限幅制度、销总量限额制度、购销量限额制度、大客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款制度
交易所实行保证款制度。保证款分为预付款、首付款和交收保证款。预付款是为保证交易商购销活动顺利完成,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购销商品占用的资金。首付款、交收保证款是指交易所为了保证交收业务的顺利履行,向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的款项。
为控制出现极端的单方行情,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方或双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保证款标准的措施。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保证款标准。
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保证款措施的,按照调整后的保证款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限幅制度
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商品价格涨(跌)限幅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商品的每日最大涨(跌)限幅。
交易所上市交易商品正常的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R%。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商品涨(跌)限幅。
当某一交易商品以涨(跌)限幅价格申报时,成交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当日新订立的商品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1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走势;在出现单边走势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走势。
当某一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R+1)%。
若某一商品第N+1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R%。
若某一交易商品在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R+2)%。
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R%。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在第N+2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购销量措施。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异常情况处理。
强制减少购销量的措施如下:第N+2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当日涨(跌)停板价,选择持有商品亏损一方所持的购销量与该商品单位购销盈利最大一方的购销量依次进行对冲,在同一价格上的商品按照该商品成交时间在前先予以对冲的原则,直至亏损一方的可用资金大于0。强制减少购销量措施实施后下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涨(跌)限幅恢复至规定的正常水平。
因上述减少购销量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该商品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四章 销总量限额制度
为规范商品交易行为,确保其以实物为标的的现货性,交易所实行销总量限额制度。
销总量限额制度是指交易商品每交易日销量不得超过该商品当日库存凭证量,库存凭证量为该交易商品该交易日开市前《库存凭证》数量。
第五章 购销量限额制度
交易所实行购销量限额制度。
购销量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及卖出双方计算的某一交易商品购销量的最大数额。具体标准参见上市商品公告。
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商品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就某个交易商品的购销量限额。
某一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购销量限额标准以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购销量计算。
交易商的购销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购销量限额。对超过购销量限额的部分,交易所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进行代为转让。
第六章 大客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的购销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购销量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购销量情况。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购销量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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