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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国有控股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建设局(区住宅办)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区土房征收中心负责对区建设局(住宅办)出具的房源分配信息(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进行审核。安置房配售价格经项目业主会同区建设局、区财政局测算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报上级部门审定或批准,原则上按每个项目报送。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按要求将安置房项目基础信息录入全区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安置房项目基础信息应包括安置房项目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具体地点、套数、户型、面积、房号、公建配套以及项目参建单位等。 第二十九条 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向区建设局(区住宅办)提出安置房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集美区安置房申请表》; (2)征收项目立项批文; (3)征收项目用地批文或规划意见书; (4)区政府有关该项目的安置定点批复及相关资料; 区建设局(住宅办)负责对各镇(街)提交的安置房申请按照就近安置及安置房源总面积超出申请的需求面积最小原则拟定房源配售清单。 (二)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房源分配清单 区建设局(住宅办)将拟定的房源分配清单(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报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区土房征收中心根据征收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对区建设局(住宅办)出具的房源分配清单(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报区分管领导批准。 (三)安置房申请获批后,区建设局(住宅办)按照经上级部门审定的安置房销售价格与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书》,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区财政局缴纳预付款(期房按50%缴纳预付款;现房按100%缴纳预付款)。 区建设局(住宅办)应在《安置房销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将安置房销售信息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四) 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凭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缴交证明向区建设局(住宅办)领取《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报区土房征收中心按规定向区政府申请发布征收公告。对于省、市、区重点项目无法及时缴交购房款或出具资金缴交证明而急需发征收公告的,须报区政府同意,并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书》后,区建设局(住宅办)方可出具《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 区财政局应在收到安置房购房款或出具安置房购房款资金证明10日内将安置房购房款缴交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区建设局(住宅办)应在《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出具后10日内将安置房分配信息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各镇(街)应按照《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确定的征收项目、房源与被征收人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得随意自行调配房源,并及时上报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各镇街在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商被征收人后,明确记载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交房通知书》的邮寄地址。 区土房征收中心在审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确认协议中的安置房源与该征收项目取得的《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中房源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不予审核并退回用房单位。相关镇(街)应将审核通过的征收协议编号、征收项目、房号等信息10日内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办理价款结算的,由征收人、实施单位、征收公司及时整理经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通过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汇总使用安置房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项目结算,经区建设局(项目业主)核实确认使用安置房的地点、面积、价款等情况,区财政局及用房单位核实确认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价款缴交情况并办理结算事宜。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告知各镇(街)办理交房事宜。各镇(街)办理交房手续时,应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览表、经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购房款及被征收人超面积安置应交安置房价款缴清证明等材料,区建设局(住宅办)原则上凭上述材料并核对无误后,出具《交房通知书》。如因安置房预交购房款不足又确需交房的,由相关镇(街)报区政府同意后,区建设局(住宅办)可出具《交房通知书》。各安置房物业服务企业凭区建设局(住宅办)出具的交房通知单给予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区建设局(住宅办)负责将交房信息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征收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章 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过渡安置补助费是指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自行安排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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