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4-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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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偷税罪 (一)偷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税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 1.客体特征 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是以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为基础。税收制度是指一国各种税收及其要素的构成体系。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和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 2 .客观特征 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是指以假充真,仿真造假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账簿、记账凭证上,采取涂改、挖补、剪贴、拼凑等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隐藏有关实际收入的账簿、记账凭证,造成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假象; * “擅自销毁”是指违反财会法律制度,未到法定期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单位审核批准,故意丢弃、烧毁账簿或记账凭证的行为。 根据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多列支出”的情况: 第一,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 第二,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 第四,扩大产品工资成本。 第五,扩大产品材料成本。 第六,违规摊销。 * “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况 第一,隐瞒投资收入。 第二,减少营业外收入。 第三,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 第四,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认定“拒不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出于偷税目的,故意不申报。 二是必须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后。凡是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或期间,不存在“拒不申报”的情况。在法定期限内,行为人有权选择何时申报。 三是行为人存在申报可能 * 依照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一是利用发票等原始凭证。 二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利用税率。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 3.主体特征 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偷税罪。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 (2)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3)税务代理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 (4)承包、租赁、挂靠、联营等经营方式中应如何确定偷税主体 4 .主观特征 偷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税收法规,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而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 * (二)偷税罪的司法认定 1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 (1)从偷税数额上区分 (2)从偷税次数上区分 2 .偷税与漏税的界限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或无意识而漏缴税款的行为。偷税与漏税的区别可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是主观上,偷税是直接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非法占有应缴税款的目的,而漏税则是过失或无意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行为人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对这一危害结果更不持希望的态度。 * 二是客观上,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成、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漏税则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致使账簿、记账凭证的记录不符合有关税法、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者错误地进行了纳税申报等。 * 3、偷税与避税、节税的界限 (1)偷税与避税的界限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 (2)偷税与节税的界限 节税,又称税收策划,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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