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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装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
教育装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
教育装备为国家资产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教育装备管理是学校后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处室要有专人分工负责此项工作。
2、学校的教育装备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规范采购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用修结合”的原则。
3、总务处是学校教育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校范围内的教学、后勤等全部设备并对主管校长负责。
4、财务科为学校设备管理的监督部门。
5、学校各使用部门在教育装备的使用、保管、保养上对该装备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教育装备范围。
1、下列装备应办固定资产增减手续单价在1000元以上能单独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教学、后勤装备。单价不足10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资产或已列入固定资产分类表内的装备。
2、自制、捐赠或调拨的教育装备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应列入设备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3、教育装备按原值的增减必须由使用部门书面提出主管校长审核后由装备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通知财务科调整有关帐目。
三、装备的归口。
学校教育装备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总务处负责全校公共设施、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家具、电器、医疗器材、清洁工具、食堂设备和交通用具等全部后勤教育装备的管理。
2、教导处负责电教、文印、绘图及本科办公室的其他设备、设施以及全校多媒体设备、声象材料、报刊图书的管理负责音体美劳器材、学生电脑、实验仪器和本处各种教学设施的管理。
3、其他科室负责本科室的其余用具、设施等设备的管理。
四、装备的采购。
1、使用部门向主管部门提出教育装备的购置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长主管校长根据学校责权规定采取是否添置、报请校长、提交校务会议等办法处理。
2、使用部门选购教育装备的原则是“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教学适用价
格合理。”同时兼顾装备的适用性、可靠性、节约性、经济性、环保性、耐久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技术经济特性。
五、装备的验收。
1、装备采购完毕应根据原始发票填写固定资产收单或物品入库房保管员验收入库。下列人员参加验1000元以上的装备由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主持学校有关领导、档案员、采购员、物资保管员以及与装备有关的任课教师、实验员、图书管理员参加。 500元以下的物资或装备保管员、采购员、总务主任参加。
2、验收合格的设施由设备主管部门按原发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保管员入库保管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入帐。
3、教育装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计算书、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应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后方可进行采购报销。
4、各部门自行采购的物品也应按上述手续办理验收并将验收单随同发票送财务部门报销存查另一联交物资会计登记物资帐。
六、装备的管理
1、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凭领用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到物资保管员处领用办好出库事项。
2、设备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未经认真检验不得私自开机、试机和调机。
3、各部门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应对保管的物资、设备及时建立帐卡分类存放妥善保管经常核对。并定期填写收、发存报告表交部门领导审核。
4、各部门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应确保存放物资、设备的实验室和库房的安全严禁闲人进入库房和在库房内吸烟做好放火、防盗、防水、防爆、防止虫蛀鼠咬、霉变等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行科室负责人、保卫部门和校领导报告处理。
5、对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物资要按教育局和安全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另行管理。
七、设备的变动和报损报废。
1、校内调拨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设备可报设备主管部门调入所需部门使用大型设备报校长批准设备调出时有关资料同时移交。
2、对外调拨设备使用年久经修理后仍不能使用可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作价处理。
3、设备的使用学校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凭单位介绍信经主管
校长批准设备主管部门备案酌收折旧费和管理费方可借出。归还时有关人员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4、设备的报废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备主管
部门经技术鉴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报废设备一律由设备主管部门作价处理收入交财务部门。
5、设备发生丢失、损坏及其它事故时各科室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设备主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各种工具的正常磨损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6、设备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力量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查各使用部门要大力协助将清查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及时处理。
八、教育装备管理奖惩处理
各分管功能室每月进行自查有后勤部门牵头对设备进行检查有教学部门牵头对使用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视为此项工作完成发放岗位津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违反制度处理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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